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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侨益保护条例9月起施行 具体规定多方面权益

2016年08月23日 17:44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字体:↑大 ↓小

  华侨护照与身份证具有同等效力;华侨出国定居可领基本养老金;无国籍华侨学生可依法依规参加高考……

  《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近日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华侨在福建省身份认定、参加职称评定、医疗待遇、土地承包经营权、捐赠权益等多方面权益保护作出具体规定。

  福建省作为我国著名的侨乡,海外侨胞人数、侨资企业、侨捐项目、内外乡亲往来交流众多,致使福建省发生的涉侨问题、侵侨行为相对也多,维护华侨权益的任务繁重。

  自1992年以来,福建省制定出台了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及一系列涉侨法规和规章,但还没有保护华侨权益的综合性法规,保护华侨权益工作仍然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华侨(台胞)工作委员会主任路平说,福建有必要制定一部综合性、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涵养侨务资源,推动侨务工作法治化,依法护侨提供法制保障。

  路平表示,即将施行的《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结合福建省情和侨情,对华侨享有的各项权益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内容合法,指导性也很强。

  梳理条例,设立华侨权益保障协调工作机制尤为引人注目。条例提出,省、设区的市和侨务重要县(市、区)、乡(镇)应当建立华侨权益保障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朱清解释说,此前的审议中,有的委员和侨台工委提出,华侨权益保护涉及政府及多个部门和单位,为有效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有必要设立华侨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条例还明确,地方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反映华侨的意见和要求,为华侨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

  路平坦言,在过去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实践中,涉及侨房、侨企、侨捐、教育、社保等方面侵犯华侨权益问题比较突出,此次通过的条例结合福建省侨务工作实际,比较系统和完整地涵盖了华侨权益的方方面面,涉及华侨政治、人身、投资、财产、捐赠、就业、教育、计生等方面权益内容,有助于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落实。

  根据条例,华侨护照与身份证具有同等效力。条例规定,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商事登记、婚姻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为解决无国籍华侨学生无法参加国内高考的问题,加强对华侨子女教育权益的保护,条例规定,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福建省工作所在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华侨子女在福建省参加高考,教育部门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的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允许华侨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利于激发华侨报效祖国热情,积极投身福建省各项事业建设。为此,条例规定,华侨在本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或者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境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

  在华侨文化保护以及华文教育方面,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以及史料价值的重要足迹、实物、代表性建筑、手稿、文献资料等华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重视华文教育基地建设,加大对海外华文学校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和个人参与海外华文教育,弘扬中华文化。(吴亚东 陈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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